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发[2006]104号 2006-07-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第一条第二款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第二条废止,第三条第一款废止,第五条废止,第六条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为确保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疏导 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条款修订]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也可以相互代为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表格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屋提示——第一条第二款内容修改为“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二、[条款废止]编码原则 国税局、地税局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规定协商统一。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01号。 三、业务处理 [条款废止]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条款废止]印制准备 各地国税局所需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按照2005年底统计数据加今明两年预增数招标印制。各省国税局要及时向中标商说明各地市的登记证数量、种类、送达地点、联系人,到货后严格组织验收。由于变更需求等原因,集中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估计要到八月底才能到货,此前,各地国税局要做好分类疏导、税务登记表发放及收取、审核工作。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内芯)应当套印或者手工加盖发证税务机关的印章。国税系统可以及时与中标商协商,直接套印,也可以验收后再自行套印或加盖。副本内芯应在套印后沿中间缝合成订本式。地税系统可以在确定印制厂家时提出套印后缝订的需求。 六、[条款废止]工本费收取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纳税人不需要税务登记证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扣除外框、副本封皮后的标准收取。2006年7月新办税务登记的,比照 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不收工本费。 七、总结经验,注重实效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总结换证工作经验,除认真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外,尤其要注意统计因为利用原有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简化业务流程、联合换证等而降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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