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4-30
摘要:案 例   A企业2008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成本...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如果该合并环节满足《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即“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有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这种情形下A企业不用计算合并环节的清算所得或损失,但是B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以A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确定。

  B房地产企业也不需要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在以上四种方案中,合作开发与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保留A企业的主体资格,并顺利立项开发销售,但不能获得税收收益。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既能保留A企业的主体资格,也可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可以免征本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和契税。整体产权方式下的吸收合并与土地使用权投资方式比较,进一步免征了本环节的土地增值税、契税,获得了整体税收利益最大化,但是没有保留A企业的主体存续资格。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