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8]107号 1998-12-28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第三条、第七----十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国税发[1998]13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22号文件)规定,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经财政部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电力建设基金,凡按规定实际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以及超标准、超范围向用户收取的上述基金和附加,一律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其他各种基金、费用、附加等税项,一律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电力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并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基数,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及缩短折旧年限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地税二发[1994]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以前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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