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冀地税函[2003]264号 2003-12-08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1月13日起,本文全文失效。
3.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第四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针对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一些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出国(学习、考察、培训)人员发放的出国补贴,在税前不得扣除。 二、对纳税人取得的财政部门拨付的科技三项费用、专项治污费、拆迁补偿款等,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项目完成后,只就其结余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三、执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如果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享受减税优惠,则计算“新增税款”的基数为享受减税后的应纳税额;如果基期发生亏损或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则计算“新增税款”的基数为零。 四、[条款废止]费用包干的审核权限。纳税人要求实行各种费用包干(购销费用包干)办法的,原则上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审核,具体审核权限由市级地税机关确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各种费用包干办法的企业,可以按包干办法计算的费用直接扣除。 五、如果一个企业既是软件企业又是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工资的扣除,可以按照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扣除政策执行。 六、对企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在税法上应作为销售、购买商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对其按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价格与回收价格之间的差额计提的财务费用不得扣除。 八、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九、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根据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失的部分,不得扣除。 十、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由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多计提的折旧和其他费用,税法上不予确认,应按照历史成本法进行纳税调整。 十一、对关联方交易中,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费用的,承担方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部分,不得扣除。 十二、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实际价格低于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没有市场价格的,应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十三、上市公司为关联方经营资产或企业的,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对实际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间的差额确认的资本公积,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十四、纳税人按投资会计准则规定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以下规定执行:其实际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即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做为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反之,其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贷差,即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做为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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