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收费须使用税务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智华 周建华 人气: 时间:2011-04-01
摘要:某集团曾委托独立学院开展了一期金融班讲座,支付培训费用后取得了一张独立学院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税务机关在日常评估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认为应该凭税务发票报销培训费,原始凭证应予以更换...

      某集团曾委托独立学院开展了一期金融班讲座,支付培训费用后取得了一张独立学院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税务机关在日常评估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认为应该凭税务发票报销培训费,原始凭证应予以更换。

  税务人员认为,独立学院属于民办高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根据教育部颁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第三条规定,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虽属于公益性事业,但独立学院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76号)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办班培训等,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2]4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但有区别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除外。

  《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08]27号)还作出特别说明,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同时,《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3]8号)规定,独立学院一律采用民办机制,学生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因此,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均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