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7]8号 2007-1-26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局2005年1月7日下发《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89号)后,各单位积极推行新增值税申报办法,成效明显。随着新征管系统的推行,部分区、县税务局来电反映,在对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增值税纳税申报方面有些问题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征管系统实施后,对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即退货物及劳务”栏按规定分列申报。对本市执行福利企业试点(新)政策的纳税人,一律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填报。 1.“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中的“进项税额”等填报口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在新征管系统实施的第一个月,纳税人应对“上期留抵税额”进行“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拆分,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对拆分不合理或者依据不实的,可以按销售额比例拆分留抵税额。 2.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应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下的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单独开具增值税缴款书,实际即征即退税额不得大于该缴款书开具的增值税税额。第35行“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填报当月实际收到的即征即退税额(包括调整数)。 3.享受增值税即征退货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机关等稽查发现偷漏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应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栏中反映,不再予以“即征即退”优惠。 4.实行增值税即退货物及劳务分列申报后,对“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一般货物及劳务”两栏合计数进行“一窗式”的比对工作。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分列申报后,使优惠政策的实施更加透明和规范,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原规定进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后,应按月将即征即退申请表与纳税申报进行核对,对季度即征即退税额在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照沪国税流[2006]5号文的规定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2007年1月1日后,本市已实施增值税“三级预警管理制度”,凡列入“预警名单”的纳税人必须先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新征管系统实施前的过渡阶段,各主管税务机关仍然按照原申报方式和管理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税收管理,并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有关处室沟通,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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