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税负异常原因案例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10
摘要:  纳税人基本情况   重庆某百货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型综合零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副食、农副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家具等。该公司自2005年8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来,至2006年6月累计申报销售收入519万元,实现增值税6...

  纳税人基本情况

  重庆某百货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型综合零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副食、农副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家具等。该公司自2005年8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来,至2006年6月累计申报销售收入519万元,实现增值税6.7元,税负率为1.3%.

  案头分析

  2006年8月,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2005年8月~2006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案头分析时,发现企业纳税存在以下疑点:

  (一)税负率偏低。本地综合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在15%以上,正常税负应维持在2.5%左右,而该公司实际税负为1.3%,差距较大。

  (二)进项税金控制额异常。该公司在评估期内,共发生产品销售成本372.2万元,农副产品收购成本为17.4万元,期末比期初增加存货147.7万元,期末比期初增加应付账款93.2万元,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的应付账款为60万元,由此计算出该公司的进项税金控制额为349.3万元,而该公司实际抵扣进项税额488.4万元,两者相差进项金额139.1万元,相差进项税额23.6万元。

  (三)应纳税额理论值异常。在评估期内,共取得主营业务利润150.5万元,商品平均增值率为28.79%,期末比期初增加存货147.7万元,期末比期初增加应付账款93.2万元,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的应付账款为60万元,实际已纳增值税6.7万元。由此计算出该公司扣除存货及应付账款等因素后的增值税增值额为156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理论值为26.5万元,与实际应纳税额相差19.8万元。

  基于以上分析,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该公司有隐匿销售收入或虚增进项税额的嫌疑,决定将其列为评估对象,评估期为2005年8月~2006年6月。

  约谈举证

  为消除疑点,税务机关于2006年8月9日向该公司发出了税务约谈通知书,与公司负责人进行了面谈。通过约谈,纳税人声明评估期内已如实申报纳税,对税务机关提出的3个疑点作了如下解释:税负较低是因为增值空间较小,实际毛利一般只有10%左右;进项税金控制额异常是因为存货核算不准确,需要进一步进行盘存核实;应纳税额测算值异常是因为一段时间的主营业务成本按30%的固定毛利率进行结转,与实际毛利差距很大。评估人员认为纳税人的理由无法消除疑点,决定开展实地调查。

  调查核实

  (一)进项调查

  评估人员从防伪税控系统中提取了企业评估期内购进货物所取得的30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信息,通过对纳税人销售明细账设置的货物类别进行分类统计分析,他们进而发现企业存在如下疑点:

  1.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类别比较集中。记载日用化工、食品、烟、酒这4类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440万元,占总额的91.67%.其中,在购进酒类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除某有限公司开具给该公司的发票外,从其他企业购进货物取得进项金额仅为5万元。由此可以推断,该公司有相当一部分商品购进时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控制额应远远低于488.4万元。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过于集中。在86个销货方中,仅从13家纳税人处,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1万元,占总额的61.5%.

  3.分类购销金额不匹配。经过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较大的几类商品购销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后,评估人员发现各类商品库存的增幅都较小(总金额仅为44万元),但购进金额却远远大于销售金额,这说明纳税人要么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隐匿了销售收入。其中,日化及纸品类货物购进182万元,销售72万元,相差110万元;卷烟类货物购进60万元,销售20万元,相差40万元;食用油类货物购进29万元,销售17万元,相差12万元,以上3类货物合计购进272万元,销售110万元,相差162万元,即使剔除期末比期初存货增加部分,也至少有118万元的差额。

  (二)销项调查

  1.从公司进销存管理系统查询商品销售信息。该公司在评估期内共取得销售收入466万元,比纳税申报的519万元反而低53万元。

  2.部分商品的单位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一些市场价为几十元的白酒,在这里售价仅为几元,与市场价格相差很大。

  在大量的调查核实数据面前,公司财务人员不得不说明了销售收入、进项金额和税负异常的主要原因:一是少数厂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大于实际交易金额;二是部分代销商品未计入销售收入;三是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所欠的部分货款,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后,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四是部分商品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仅以进销差价作价记账。

  评定处理

  鉴于该公司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人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不尽熟悉,税务机关责令其自查申报。经自查,纳税人共补缴税款11万元,补缴后税负率达3.41%,处于正常区间之内。对于企业自查未能解决的问题,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处理。

  评估建议

  1.收银系统数据能够真实反映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但也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作弊。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对财务软件的备案管理,以便税务人员充分了解系统特性,掌握操作技巧,定期将收银数据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分析比对。

  2.定期分类比对购销信息。在一般情况下,各类商品具有相对固定的销售结构,销项、进项和库存之间的对应关系在总额上看似正常,但分类分析则往往疑点较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