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30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所掌握的经济的、技术的指标,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评定,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 约谈

  约谈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分析、判断异常产生的原因。

  (一)约谈对象。

  主要包括企业法人、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等。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约谈对象。

  (二)约谈内容

  1、与企业法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基本情况。

  2、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在经营管理的关系上,重点了解出资人在企业经营决策的作用和决策的程序。

  3、与企业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和实际缴税情况。

  4、与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经济技术指标及生产的基本情况。

  5、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度,重点了解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包括合同的公证情况),货物的运输、存储情况。

  (三)约谈方式

  可以采用到户约谈、到局约谈等,具体方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认。

  (四)约谈程序

  调查分析人员认为根据现有的资料难以判断异常原因,有必要与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约谈的,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附件1-5),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对疑点问题举证说明情况。

  调查分析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约谈举证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同时参加,约谈过程中形成《约谈举证记录》(附件1-6),并由税企双方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下户调查异常申报疑点的过程。查验内容包括: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证、水电等费用凭证、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生产装置、工艺流程、计量等。

  调查分析人员经过案头审核、责令企业自查、约谈后,认为应下户实地调查的,应在实地查验前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实地查验通知书》(附件1-7),明确纳税人需要做好的准备工作及相关要求。实地查验过程中,应形成《实地查验记录》(附件1-8),并由税企业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管理部门应加强下户实地查验工作,对于两个季度出现异常的企业、重点评估对象及需移送稽查进一步检查的企业,必须下户实地查验;每个季度实地查验的户数不低于当季全部异常户的20%。

  实地查验,必须二个以上的税务人员进行,并向纳税人出示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

  第十三条 调查分析结论

  调查分析岗人员应根据调查分析的实际开展情况,填列《纳税评估分析表》(附件1-9),《纳税评估分析表》中认真分析异常申报的原因,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送评定处理人员。为提高纳税评估的效率,资料移送应完成调查一户即行移送一户。调查分析人员应在完成对每户纳税异常户的调查分析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评估分析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传递给评定处理人员。

  整个调查分析工作应在季后45天内完成。

  第五章 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定处理是对调查分析结果进行复核汇总、综合评定及最终处理,并对评估质量进行全面监控的过程。

  第十五条 评定处理岗收到调查分析岗传来的《纳税评估分析表》及相关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评定处理:

  (一)对《纳税评估分析表》中异常申报原因分析不够祥细、证据资料不够齐全的,报经分局(科、组)长审批后,发回调查分析岗,重新分析或补足资料。

  (二)对经评估认定无问题的,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重点评估对象报经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其余企业报经分局(科、组)长审批后,将《纳税评估分析表》等有关资料送管理员归档;

  (三)对于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或经纳税评估部门评估出的应补缴税款但不构成偷税的问题,报经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后5日内,将纳税评估资料移送管理员,由管理员通知纳税人到计征部门缴纳税款;填制《申报(缴纳)错误更正报告表》(附件1-10),连同《纳税评估分析表》传递给计证部门。计征部门在税款入库后在《申报(缴纳)错误更正报告表》注明税款及滞纳金税收缴款书号码;

  (四)对不接受约谈、实地查验,或经约谈、实地查验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或拒不缴纳评估部门评估出的应补税款的,或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逃骗税、抗税、虚开发票嫌疑或其它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报经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附件1-11),连同《纳税评估分析表》等有关资料,于评定处理结束后5日内一并移交县、区局稽查部门查处。为提高效率,对应移送的,应完成评定一户即行移送一户。

  (五)对经评估需要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份数或开票最高限额的,报经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后,通知发票管理部门进行调整。

  以上(二)至(五)项结论,应在福建省增值税监管预报警系统中作在线评估反馈。

  重大异常情况应集体评定,具体标准由县、区局制定。

  第十六条 税务稽查部门在接到纳税评估部门传递的有关资料后,应在《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上签字接收,并在2个月内完成稽查工作,并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件1-12)连同处理决定书传递到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 评定处理人员负责接收、整理稽查部门稽查结果和征收管理部门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十九条 县区局综合业务科应对纳税评估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以下工作报告:

  (一)按季收集好本辖区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情况季报表》,在每季后15天内上报市局。

  (二)每半年报送《增值税纳税评估综合报告》,报告应包括本辖区的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纳税人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要求报告内容有数据、有比对、有实例、有建议、有结论),上半年工作总结于7月15日前报市局,年度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市局。

  第六章 工作考评

  第二十条 市局将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考评细则》(附件二),对县、区局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情况进行考评。县、区局综合业务科应定期对相关单位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考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民政福利企业、森工企业、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和使用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按有关规定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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