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拨付问题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3]1号 2013-1-29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系统各单位、地税系统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通知》(津财税政[2012]40号),现将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拨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年度累计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有所增加。 (二)申请程序 由市国税局直属局征收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和有关区县国税局代征增值税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的试点企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注册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试点企业向所属城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试点企业向注册地区县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按月填列); 3.增值税税票复印件(按张复印); 4.即征即退凭证复印件(按张复印); 5.原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企业需提供《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相关凭证(明细表按月填列,凭证按张复印); 6.企业财务报表; 7.有关财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并单独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请时间 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企业于每个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申请材料。试点企业季度累计税负增加不大的,可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请。 二、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 (一)审核程序 对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实行分级审核。 由市国税局直属局征收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和有关区县国税局代征增值税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的试点企业的申请资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负责审核。 注册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试点企业的申请资料,由所属城区(功能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国税局初审,经滨海新区财政局审核后,统一报市财政局复核。 其他试点企业的申请资料,由注册地区县财政局会同注册地区县国税局初审,并报市财政局复核。 (二)审核时间 市及区县财政局、滨海新区各城区(功能区)财政部门于收到试点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财政局于接到区县财政局初审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初审单位。 三、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 财政扶持资金由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拨付、清算及结算。 (一)按季预拨 市及区县财政局、滨海新区各城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按市财政局复核后的税负增加额,按季为试点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并按80%预拨。 (二)按年清算 市及区县财政局、滨海新区各城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的60日内,对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进行清算,即按照试点企业本年度依增值税政策规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包括当期超缴的增值税),超出依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部分,作为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应拨付数额,减除年度中累计已拨付财政扶持资金,进行多退少补。因试点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致使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税费增加的,按上述办法通过财政扶持资金予以退付。 (三)年终结算 市财政局与区县及滨海新区各城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012〕7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年终结算。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表1) 2.《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填表说明 3.《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表2) 4.《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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