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8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补贴所得税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9-22
摘要:根据飞机维修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该公司制定了《Ameco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对飞机维修公司未享受福利房或住房未达到该公司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现金补贴,并制定了分10年执行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补贴所得税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867号            2006-09-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1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飞机维修公司)是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该公司2004年修订后的章程规定,鉴于飞机维修公司过去所取得成绩以及员工所做出的贡献,双方股东同意,在公司赢利的年度内,同时在股东就其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能获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下,为公司中方员工提供总额为3.4亿人民币的一次性福利补贴,但为尽量降低给公司带来的额外财务负担,上述资金的分配期限应当为10年。根据飞机维修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该公司制定了《Ameco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对飞机维修公司未享受福利房或住房未达到该公司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现金补贴,并制定了分10年执行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案。《Ameco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审核批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有关规定,飞机维修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决议实际发放的上述职工住房现金补贴,可作为支付给职工的工薪报酬,在计算该公司发放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职工工薪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对相同情况的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可按此原则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9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