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1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转让。第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第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销售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第五,对出口软件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 16.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第一,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第二,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推进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 17.推进环保建材生产。第一,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二,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三,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18.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第一,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19.鼓励企业使用节能环保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0.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1.促进节能服务业的发展。第一,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第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第三,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促进军民融合税收优惠政策 22.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23.促进技术服务企业发展。对企业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在西安,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4.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第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5.加快物流业发展。主营业务在鼓励类产业目录内的物流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邮政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6.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27.鼓励广电产业发展。第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二,对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8.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第一,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29.支持出版发行企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30.支持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发展。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31.支持动漫产业发展。第一,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第二,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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