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32.减免企业所得税。第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增加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金融企业对其中小企业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4.提高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每月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每月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九)改善和保障民生税收优惠政策 35.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36.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第一,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第二,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第三,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37.保障和提高残疾人权益。第一,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第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第三,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38.鼓励企业从事公共基础项目建设。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9.稳定农产品价格和保障供应。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增值税。 40.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切实加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服务和宣传辅导 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了创新发展战略、工业转型升级、企业兼并重组、加强和保障民生等关键改革领域,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着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工作有标准、办事有程序、行为有规范为基本要求。要通过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政策宣传的途径,加大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要推进试行“免填单”和“审批前移”服务,集中力量简化办税程序和流程,集中解决办税程序繁琐、报送资料报表过多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主体的税收政策宣传,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突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强对政策解读、办税流程等方面的宣传,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税收政策。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不必要的办税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调查、审批和认定事项,最大限度地转为备案,对不需要审批的事项,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办税流程和环节,转变管理方式,为纳税主体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最大便利。 四、认真抓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 为切实保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组织领导,形成领导高度重视、部门协作配合,基层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构建有利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省局将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要结合税收与经济形势分析评估工作,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评估和信息反馈,认真查找分析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省局将通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制度将有关情况和建议向上级进行反映,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取得实效,支持全面建设西部强省奋斗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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