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13]85号 2013-10-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近年来,为促进经济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凡符合相应条件的部分营业税应税行为,可以享受不征、免征或暂缓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二、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77号中明确) 三、根据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由电力部门统一收取,按照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电力部门不是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的纳税人,此项目的纳税人应为施工单位。 由于各地对上述政策理解不够,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开具发票征税或不开具发票现象,没有很好地发挥税收服务职能,影响了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为确保上述优惠政策得以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经研究,对上述营业税应税行为,凡纳税人手续齐全,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准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应给纳税人开具免税或零税率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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