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07号)(鄂地税发[2008]211号) (四)对于停车场(车库),仅转让使用权或出租使用期限与建造商品房同等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 鄂地税发[2008]207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09-12 七、关于地下人防设施清算处理问题 鄂地税发[2008]21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09-28 7、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函〔2010〕202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豫地税函〔2010〕202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年6月24日 8、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10]106号) 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暂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七、清算时房地产类型的分类计算问题 注:1、“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八、地下车位共用面积的分摊问题 甬地税二[2010]106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 201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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