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变种销售土地增值税处理总结表

来源:李利威 作者:李利威 人气: 时间:2014-03-12
摘要:省份 转让使用权(70年/50年) 出租(20年/20年+赠/不定期) 确定收入 不确认收入 确定收入 不确认收入 河南 辽宁 青岛 湖北 天津 西安 浙江 常州 黑龙江 北京 地下车位土增政策 1、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

6、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07号)(鄂地税发[2008]211号)
第十七条对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范围的确定。对清算项目中必须建造的,但不能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所发生的支出,如居委会(或社区)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由于各项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计算分摊。对公共设施的扣除,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

(四)对于停车场(车库),仅转让使用权或出租使用期限与建造商品房同等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
……

鄂地税发[2008]207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09-12

七、关于地下人防设施清算处理问题
对于房地产公司在开发产品中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设施,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对加以利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在扣除成本、费用的同时,对其取得的收入也应纳入核算增值额。

鄂地税发[2008]21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09-28

7、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函〔2010〕202号)
五、关于地下室、车库的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为了简化计算,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豫地税函〔2010〕202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年6月24日

8、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10]106号)
九、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问题

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暂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有产权且能够转让的车位、车库等,其核算按照本文第七条清算类型第三类计算;
2、对没有产权或不能转让的车位、车库、车棚等,其核算跟随主体建筑走,但不并入房屋面积。
……

七、清算时房地产类型的分类计算问题
对房地产清算项目暂按以下四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第一类:普通住宅。
第二类:除低层住宅、普通住宅外的其它住宅。
第三类:除单体别墅外的低层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第四类:单体别墅。

注:1、“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2、低层住宅指按照国家建设部建标[1999]76号规定,有天有地、一般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但不限于三层)。
甬地税二[2010]106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 2010-6-4

八、地下车位共用面积的分摊问题
为便于掌握和计算,地下车位共用面积应与其它共用面积一起合并分摊到整个清算项目的可售面积中。

甬地税二[2010]106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 2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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