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财税[2013]10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发票开具的管理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注意:参照上述第一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纳税申报的管理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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