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及进户执法相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5-15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取消行政审批、规范进户执法相关措施和要求,明晰国税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现就税务登记等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和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等事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后续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部分涉税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后的管理 (一)税务登记(包括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下同)管理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提供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即时办理。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不需提供验资报告。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明确税务登记信息采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完整、准确。对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纳税人适用的会计制度、投资方名称、投资比例、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纳税人行业明细等信息,要根据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录入征管信息系统,为日常管理和税收分析提供完整、准确的基础信息。 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主管国税机关应尽量合并调查,减少下户核查次数。对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国税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实施管理,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及时认定。 (二)停复业税务登记管理 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应当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向主管国税机关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为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中“税务机关复核”部分不再填写。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停业纳税人的巡查,巡查中发现存在虚假停业情况的,做提前复业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扣缴税款登记管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后,即时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后,即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四)印有企业名称的普通发票管理 纳税人印制印有企业名称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企业冠名发票),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企业冠名发票印制需求和发票票样。企业冠名发票式样应当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企业申请印制信息,逐级发送至省国税局;省国税局普通发票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冠名发票,编制发票代码、号码,向具有普通发票印制资质的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费用及其他具体印制事宜由纳税人与发票印制企业协商。对首次印制企业冠名发票或发票票样发生变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收到企业印制需求后将发票票样(一份)报省国税局备案。 使用自有开票系统开具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定期将已开具发票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五)纳税人申报方式管理 纳税人采用邮寄、数据电文等申报方式,不再提供《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核准表》等申请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核准或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宣传引导,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各种申报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方法,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部分涉税事项取消进户执法后的管理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管理 纳税人申请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应当先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办理报验登记后,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经营地国税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票种登记、发放普通发票领购簿、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不再进行实地调查。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将已开具的发票报经营地国税机关验旧。纳税人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生未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地国税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并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经营地国税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申请代开大额普通发票管理 纳税人申请代开大额普通发票,提供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国税机关应当当场办理,不再进行实地调查。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申请代开资料的审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签字盖章完整,《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与身份证件、购货方证明上的收付款方名称、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内容完全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普通发票领用及票种核定、变更管理 纳税人申请领用普通发票,或调整普通发票票种、用量,提供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规定程序即时办理,不再进行实地调查。 纳税人初次领用普通发票或申请调整普通发票票种、数量的,需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办理票种登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的发票领用数量进行合理控制。原则上对初次申请领用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用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 (四)普通发票日常检查管理 省局取消对普通发票按纳税人户数、类型或行业、使用票种定期开展日常检查的统一要求。普通发票日常检查的范围和对象,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自行确定。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加强对普通发票数据的监控、比对、分析,将监控分析发现有疑点的普通发票和纳税人作为检查核查的重点,及时防范普通发票管理风险。 (五)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核查巡查管理 省局取消对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按规定比例、次数开展核查巡查的统一要求。对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核查巡查,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的原则,自行确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甘国税发[2006]200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发[2008]205号)废止。《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代开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函[2012]150号)中“对申请代开金额较大的,在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同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事前或事后进行核查”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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