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问题解答——应税收入确认

来源:思迈特 作者:张学斌 人气: 时间:2016-03-18
摘要:问题一:A公司2015年12月31日发出一批货物给客户,公司没有开具发票给客户也没有收款,会计账务做发出商品处理,请问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确认为2015年度收入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

问题一:A公司2015年12月31日发出一批货物给客户,公司没有开具发票给客户也没有收款,会计账务做“发出商品”处理,请问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确认为2015年度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第二条规定: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一)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依据上述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原则和条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法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外基本一致,对于预收款销售方式下,会计和税法均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对需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商品,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因此,对发出商品会计和税法处理并无差异。

问题二:“买一赠一”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如房地产企业购房赠车)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不管如何分摊,销售总收入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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