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是“特许权使用费”。
中国买方为了非中国卖方有效授权其使用软件而支付的“软件使用许可费”,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200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9条第5款的规定,“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特许权使用费要被包括在完税价格中的条件如下: A、买方必须支付的 中国买方如果要正常运行其从非中国卖方处购买的电子产品,就必须依赖于非中国卖方有偿许可中国买方使用的软件,离开该被许可软件,这些电子产品对买方毫无价值。因此,中国买方必须支付该笔软件使用许可费。 B、与该货物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之规定,本人认为,中国买方向非中国卖方支付的软件使用许可费,是用来对使用非中国卖方软件的对价,也是非中国卖方对该被许可软件著作权财产性权益的体现,并且,该被许可使用软件是被刻在一张CD光盘上,随电子产品运至中国。因此,该软件使用费是与这些电子产品有关的。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软件使用许可费应该被包括在向海关申报的完税价格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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