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公告[条款修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2016-8-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一、云南省内有意愿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领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本公告所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领用簿》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报税盘)申领电子发票号段。 四、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已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再开具纸质普通发票(含自印)。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 五、本公告自 2016年9月1日起 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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