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9-14
摘要: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票样和编码规范的电子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2016-9-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局及税务相关机构的名称已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现将我省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票样和编码规范的电子发票。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做好电信、电商、公共事业、快递、连锁餐饮等开票量大行业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在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后仍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已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可同时使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及其它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开票方不得拒绝提供。

  五、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gs.etax-gd.gov.cn)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信息一致性查验。

  五、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我们制定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随着全省各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真伪查验方法以及纳税人自行打印的纸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须彩色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我省(不含深圳)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票样和编码规范的电子发票。

  三、适用范围

  本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已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的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冠名发票)及其它发票,受票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开票方不得拒绝提供。

  五、发票查验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gs.etax-gd.gov.cn)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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