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发[2016]2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税源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9-13
摘要:施工单位参与项目承发包交易时,应按要求提交手册;各项目承发包交易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的手册信息进行核验。其他相关部门要围绕税源经济建设,结合各自职能,在相关业务环节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纳税服务及协税护税等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税源管理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6]26号       2016-09-1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外地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承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税源管理工作,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程税款预控机制

  (一)施工单位承建财政投资的项目,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在我市依法纳税的,该单位应持相关项目发票、建筑服务发生地完税凭证等支付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二)施工单位承建本市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国有企业在向施工单位拨款时,施工单位须提供在青岛入库的完税凭证。施工单位未在青岛市本地缴纳税款的,国有企业要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

  (三)施工单位承建非本市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通知开发企业,要求施工单位依法纳税。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将预售许可证信息每月一次通报税务部门。

  二、建立纳税服务机制

  (一)由税务部门印制全市统一制式的青岛市纳税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市施工单位纳税信息数据库。手册应包含缴纳(预缴)税款台账、办理涉税业务宣传材料等纳税信息、项目信息。

  (二)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办理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将项目相关信息登记在手册上;对非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建设、交通、水利、人防等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在办理承发包备案或施工许可(开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将项目相关信息登记在手册上。施工单位就承建的项目交税时,自行在缴纳(预缴)税款台账中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在台账中盖章确认,作为相关部门奖惩的依据。

  (三)施工单位参与项目承发包交易时,应按要求提交手册;各项目承发包交易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的手册信息进行核验。其他相关部门要围绕税源经济建设,结合各自职能,在相关业务环节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纳税服务及协税护税等工作。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充分发挥信息大数据集成作用,利用信息控税,依托信息征税,有效扩大税源覆盖面,有力提升征税针对性。依托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汇集、共享项目信息,并建立部门信息汇集监督机制。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建设、交通、水利、人防等主管部门要实时将工程交易、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审计部门要在项目审计完成后,实时将项目审计相关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中的各类信息,加大税务征管工作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同时要完善本系统数据的统计分析,强化全域统筹,并实时将企业纳税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以便各相关部门应用平台中的纳税信息。

  四、建立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强化建设领域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注重激发企业主体的主动纳税意识,对积极纳税并作出较大贡献的予以激励扶持,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惩戒纳税失信行为。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将企业主体纳税情况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的重要内容,扶持对青岛税收贡献较大的做大做强;同时要与税务部门加强联动,对不按照有关规定纳税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依法给予惩戒处理。

  扩大建设市场主体考核结果的应用。在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适当扩大综合评分法运用范围,对于采用合理范围低价评标的,招标人在资格后审中可选择有限数量制的方式,增加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考核应用范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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