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员工个人姓名的通讯费发票,每个月在公司实报实销可以税前扣除吗?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80号)规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对我省党政机关在岗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且在鄂办发〔2015〕35号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按照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在计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费用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而对于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实报实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用原则上可据实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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