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篇看营改增纲领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篇找不到区分不同工程项目分别扣除分包款的类似字样,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条做了规定:“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为什么在17号公告中规定要“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其目的是方便以后税务机关核实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注意这个规定是关于建立预缴税款台账计算预缴税额的规定,不是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但是现实中很多人都把17号公告的这个规定当成了申报纳税的规定,从而形成了在申报纳税环节某个简易计税项目不能差额扣除其他简易计税项目分包款的结论,导致的结果是有些工程项目已经结束仍然有未扣除的分包发票的无法再扣除,要么进成本,要么申请退税,据说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是给退税的。 那么,申报纳税环节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文没有提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分别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事,总机构申报纳税是要汇总计算的,那为什么现实中绝大多数地方都认为或要求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分别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呢?税源属地缴纳的需要,也是征收管理的需要,工程项目所在地和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都不希望税源被减少,预缴地的分包不能去抵扣申报地的总包,否则会减少申报地的税款实际入库数额,这也就不难理解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对于结余的分包税额给予退税了。当然有很多地方是不给退税的,只能自行消化。 如果您是企业具体操作增值税申报纳税的,您就会发现,增值税申报表根本不区分项目,A项目的分包完全可以扣除B项目的总包。 我认为,从政策依据上看,这不是一个争议的问题,预缴区分项目分别扣除分包,汇总申报不做区分。但是,从税源权属划分上,从征收管理的角度,这确实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有争议的地方就有操作的空间。 建筑业简易计税工程项目取得的分包款能否串项目扣除,理论上要分两个阶段来说,预缴环节不允许,但是申报纳税环节是允许的。 当然,政策归政策,执行归执行,实践中如何操作,还是以当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为准,本文仅做理论探讨,不是操作建议,请谨慎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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