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继续实施扶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财预[2018]242号 2018-06-20 税屋提示——依据辽财税[2019]145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相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对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按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税收减免,对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企业,按每人每年5200元给予税收减免。 三、请各市财税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民政厅 2018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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