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间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计税工资标准办法,计税工资的月扣除额最高限额为960元/人。但该公司聘任二位香港人担任技术、业务人员,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除了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其支付的工资如果列入计税工资总额,则大大超过计税工资限额,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负担显然过重。想问:聘任香港人支付的工资可否不列入计税工资总额,有什么照顾规定没有?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堤围防护费”,是按销售收入额1‰计算征收,其支付费用是应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还是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所以无论从员工角度来讲,还是从工资支出定义来讲,贵公司支付给香港人的工资没有理由不计入工资总额。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取得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具体计入哪个科目,当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应在征收此项目时给予说明及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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