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享受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政策的第三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9号 2019-7-8 根据《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的规定,现将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三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予以公告。 本名单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7月8日 附件 第三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 一、新增单位36家 1.中国印刷博物馆 2.审计博物馆 3.中国海关博物馆 4.郭沫若纪念馆 5.中国科学技术馆 6.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 7.北京警察博物馆 8.北京税务博物馆 9.北京奥运博物馆 10.北京南海子麋鹿苑博物馆 11.北京天文馆 12.北京市正阳门管理处 13.北京市团城演武厅管理处 14.北京西山大觉寺管理处 15.北京市白塔寺管理处 16.天津美术馆 17.山西地质博物馆 18.山西省体育博物馆 19.刘胡兰纪念馆 20.内蒙古自然博物馆 21.上海公安博物馆 22.龙华烈士纪念馆 23.青岛市图书馆 24.青岛市美术馆 25.湖南党史陈列馆 26.湖南美术馆 27.广州鲁迅纪念馆 28.深圳图书馆 29.深圳美术馆 30.深圳市关山月美术馆 31.深圳画院 32.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 33.重庆美术馆 34.重庆科技馆 35.四川美术馆 36.甘肃简牍博物馆 二、更名单位14家 1.文化和旅游部恭王府博物馆(原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 2.河北博物院(原河北省博物馆、河北省民俗博物馆) 3.大连博物馆(原大连现代博物馆) 4.上海市历史博物馆(上海革命历史博物馆)(原上海市历史博物馆) 5.陈云纪念馆(原陈云故居暨青浦革命历史纪念馆) 6.浙江自然博物院(原浙江自然博物馆) 7.安徽博物院(原安徽省博物馆) 8.华侨博物院(原厦门华侨博物院) 9.江西画院(原江西书画院) 10.山东博物馆(原山东省博物馆) 11.湖北省古建筑保护中心(湖北明清古建筑博物馆)[原湖北省文化厅古民居抢救保护中心(湖北明代藩王博物馆)] 12.湖北美术馆(原湖北省艺术馆) 13.大足石刻研究院(原重庆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 14.西藏博物馆(原西藏自治区博物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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