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8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缴费额的50%减征。 特此通告。 附件: 1.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粤财税[2019]8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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