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2-02
摘要:从2004年至2010年止,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之和超过3.8338亿元的部分,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当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分别返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3号        2005-02-02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57号)中有关财政返还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至2010年止,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之和超过3亿元至3.8338亿元的部分,由中央财政返还;

  二、从2004年至2010年止,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之和超过3.8338亿元的部分,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当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分别返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2月2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