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抽查稽查案件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4号 2000-09-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国税党字[2000]83号)关于“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其中对稽查案件要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10%”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2000年全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增加抽查稽查案件的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在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对稽查案件的案卷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应不少于被重点检查单位稽查案件的40%,同时不得少于全部稽查案件的10%。抽查工作应突出对稽查工作四个环节中检查、审理和执行环节的监督。 二、工作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抽查稽查案件的结果应单独统计分析,并在向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执法检查总结时同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9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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