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医保发[2020]58号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14
摘要:受疫情影响,我市用人单位无法按时办理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等业务的,可延期至2020年12月底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中山医保发[2020]58号      2020-12-14

各卫生健康分局,各人社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范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

  2020年2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部署,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10号)、《关于明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相关待遇保障问题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12号)、《关于我市阶段性减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中山医保发[2020]13号),实行医保费用延期缴费(以下称缓(延)缴)和阶段性减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切实维护了本市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粵医保发[2020]33号),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缓(延)缴期限和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缓(延)缴期限

  受疫情影响,我市用人单位无法按时办理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等业务的,可延期至2020年12月底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人医保待遇不受影响,按中山医保发[2020]10号、中山医保发[2020]12号和中山医保发[2020]1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部分人员医疗保险的缓(延)缴期限

  受疫情影响,中山医保发[2020]10号规定的未按时办理医疗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以下人员,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补办补缴。

  (一)在疫情发生前3个月内已经出生及疫情期间出生的本市户籍婴儿;

  (二)新办理参保登记的本市户籍家庭户、积分入学学生、百佳人员子女等人员;

  (三)从用人单位中参保变更到家庭户内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

  (四)未能按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或者变更到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疫情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五)无法按时办理缴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六)灵活就业人员。

  三、2021年1月起,我市所有缴纳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原政策当月缴费,次月按规定享受待遇。

  附件:粤医保发[2020]33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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