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近日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了其改制时被追缴个税的情况。 2018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陇上税语注:原文用的此名称,本号仅隐去了该市的名称)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XXXX号),认为发行人在其2014年整体变更时将“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账务处理应视为发行人对股东进行分配、股东再投入发行人,在此环节应对该行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个人股东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发行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股东周某等人的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3,700,570.15元;发行人于2018年6月28日预缴个人所得税3,700,570.15元,实际应补缴个人所得税0元;限发行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发行人已于2018年6月28日代缴了个人所得税3,700,570.15元。根据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发行人已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根据相关付款凭证,周某等人已向发行人支付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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