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批复 闽政文[2004]317号 2004-10-28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你们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关于进一步下放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资源税减免权限的请示》(闽财税[2004]54号)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3]11号)确定的“对收入全部属于县级财政但审批权限属省级的政策性税费减免,在不违反中央规定的前提下,由县级税务机关报请县(市)政府同意后审批”,鉴于资源税收入全部属于县级财政,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经研究,对于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税,可由县级财政局会同地税局联合审批,报设区市财政局和地税局备案。该项减免权限调整,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政[1995]综70号)中第二条相关资源税减免审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请通知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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