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口国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6]1932号 1996-11-21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自199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农口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考虑到我市农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制定了我市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的过渡性政策。这项政策现已到期,应从1996年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北京市国有农口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北京市国有农口企业中的种植业、养植业和农副产品初加工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具体税收政策及征管办法另行规定。 4.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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