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桂环规范[2018]2号 2018-3-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第81号)规定,排污单位不能用监测或者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按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排污量。 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区将按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中规定的小型第三产业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计算的小型第三产业等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本公告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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