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88]财工218号 1988-05-3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除仍执行如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列入生产成本的规定外,对于其中技术开发任务比较重的企业,在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不调整承包基数的前提下,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的技术开发费,以提取技术开发费后产品不发生亏损为原则。亏损、微利企业不得提取技术开发费。 二、承包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由企业专项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方面的支出。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与检查。 三、企业按上述规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免予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四、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不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其所需的技术开发费用,仍按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从198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88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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