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1]9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1-27
摘要: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89年4月20日发布)第六条的规定,因教育费附加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也是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征收的,因此,也应同时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1]900号             2001-11-2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第三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营业税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三发[2001]391号)收悉。关于退营业税时,是否同时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根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85]财税字143号)的规定:“对由于减免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89年4月20日发布)第六条的规定,因教育费附加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也是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征收的,因此,也应同时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