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1999]20号 1999-04-2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6]5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7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一、执行时间 自1999年5月1日起,本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统一按本文规定执行。市局1995年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1995]68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申报表的种类和份数 本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以下四种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即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的,还应同时报送《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除《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一式二份外,其它报表均为一式三份。 三、申报表内容和填表说明的修订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将"纳税人识别号"修订为"税务登记号",其含义完全一致;并在"填表说明"中作了相应的修改。 2、增加了"电脑编码",指由本市税务机关计会部门赋予企业的代码;并在"填表说明"中作了相应的增加。 3、将"填表说明"中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说明作了修改。原说明为:"按税务登记证填写"。因本市税务机关在1999年之前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上的"经济类型"是按老的分类口径打印的,不符合新的分类口径,所以对总局的"原说明"作了修改,新说明为"按本市税务机关计会部门的税票上的'注册类型'填写" 4、对"填表说明"中第十四条作了补充说明,在原条款后面增加了"在计算当期进项税额转出数时,不包括由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中转入当期进项税额的部分"。 5、在"填表说明"中增加一条(第廿六条),其主要内容是"申报表种类和份数"的规定。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1、在"表格"和"填表说明"中均增加了"税务登记号"和"电脑编码"及其文字说明,主要是为了征收机关在数据录入时比较方便。 2、在"填表说明"中增加了"报表份数"的说明。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因总局制发的新表主要内容与本市年初核发的表格内容基本一致,故仍旧按原表要求填报。 (四)《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1、在"表格"和"填表说明"中增加了"总机构税务登记号"和"电脑编码" 2、在"填表说明"中增加了"报表份数"的说明。 (五)纳税人在填写各种申报表时,不仅要填写纳税人名称的全称,而且要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的报送时期、内容和填报要求 根据总局的规定,各税务分局可以按照纳税人的注册类型、总分支机构的发票管理使用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所从事的不同行业等情况,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的报送时期、内容和填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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