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7]22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理二轻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20
摘要:即年度期间企业按经营收入的0.5%向各级联社预缴行政管理费,年度终了后由各级联社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行政管理费收、用、存情况,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理二轻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7]222号         1997-8-20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各地反映,二轻集体企业提缴管理费文件已执行到期,望予以明确。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精神,考虑到我省二轻集体企业各级联社的实际情况,确定二轻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采取“年中预提,年末审批”的办法。即年度期间企业按经营收入的0.5%向各级联社预缴行政管理费,年度终了后由各级联社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行政管理费收、用、存情况,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擅自改变提缴办法的不得扣除。

  1998年度行政管理费提缴办法另文规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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