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的通告[全文废止] 吉国税联字[2001]3号 2001-03-06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验证范围 凡在全省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二、验证时间 自2001年4月1日起至2001年5月30日 三、验证程序 (一)验证申请 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验证登记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个体工商户除外)。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发票准购证。 5.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应纳税种登记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验证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审验以上证件资料并经实地调查,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对经验审合格的,由验证部门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栏”签署“验证合格”字样并加盖验证部门印章。同时在《税务登记证》(正本)右上角空白处粘贴“税务登记验证标识”。对有关验证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其他税务登记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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