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及其所属企业单位所得税实行就地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二[1997]359号 1997-07-25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以及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核算情况,经研究,同意以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及其所属企业单位为汇总纳税单位就地汇总缴纳所得税。汇总缴纳单位要接受当地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按季度,年度向当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在年度终了后,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属单位汇总会计报表。 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单位名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7月25日 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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