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5]93号 2005-4-14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豫国税发[2008]22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严格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车计税价格上报备案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对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负责人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但目前仅商丘市局和平顶山市局能够坚持将所辖车购办确定的新车价格信息及时上报省局。为使此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保证全省政策统一,省局要求: 1、省局将在FTP服务器下建立新车价格信息文件夹,路径:CENTRE/流转税处/车购税/新车价格信息,用于各市上报和查询新车价格信息; 2、遇有新车型,各市应先在此文件夹内查找有关信息,如已有该车信息,则按发票价格与已定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如无该车信息,各市可根据总局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自行确定,并下载该表,将确定的价格信息输入表格后上传至原位置; 3、各市应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注意保证数据安全,不可随意删改表格原有内容。 二、免税审批表的印制 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免税审批表要采用压感技术印制。为降低成本,省局决定统一印制,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三、收入统计月报表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以后每月需向总局报送收入统计月报表,省局对已下发的收入统计月报表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从5月份开始,各市按新的格式上报收入统计月报表(表样见CENTER/流转税处/车购税/车购税月报),上报时间不变,为每月4日前,上报路径:同表样路径。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