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4]106号 2004-5-1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近日,接各地来电来函咨询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为方便征收,同时考虑到政策的连贯性,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可暂按月按其工程预付款带征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按0.5%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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