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付车船使用税协查费用的函[全文废止] 京财预[1995]1422号 1995-08-01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京地税—[1995]264号“关于支付车船使用税协查费用的请示”收悉,考虑到自行车牌照税征收面广,难度大等一系列问题,经研究,为加强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纳税检查,堵塞漏洞,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同意将罚款全部给予返还,增加财政收入,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 北京市财政局 1995年08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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