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1996]067号 1996-07-08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粮食部门从事政策性业务机构的房产免征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商业性经营机构的房产按现行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业务机构指:省、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农村粮管站、粮管所、粮库、转运站、军供站;商业性经营机构指:粮油零售企业(单位)、加工企业、运输企业等。 以上规定从1996年1月起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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