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地税函[2005]101号 2005-6-22 税屋提示——依据黔地税发[2009]2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纳税人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严禁在应税所得率范围内提高和降低应税所得率标准、严禁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从低或从高或按同一应税所得率核定。各地应对管理辖区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有违反和突破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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