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稽总[1998]17号 1998-06-03 税屋提示——
1.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函[2005]51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地税稽查系统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全省地税稽查档案管理工作,《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全省地税稽查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总队 1998年06月03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税稽查的基础工作,实现对地税稽查档案资料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高稽查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更好地为地税稽查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稽查档案,是指各级地税稽查分局在运作过程中形成、反映主要业务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态的资料和历史记录,包括地税稽查管理和地税稽查案件。 地税稽查管理包括:收发文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稽查报表、经费管理等。 第三条 为了确保地税稽查档案资料的完整,便于查阅,各级稽查分局应设立稽查档案室。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集中到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 第四条 地税稽查档案室由本级地税机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地税稽查部门和地方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档案室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负责档案资料的接收、管理、装订、归档、保管、销毁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与法规。 档案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机密,热爱档案工作,精通档案业务,熟悉地税稽查工作。 第二章 文书资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六条 地税稽查人员应将办理完毕的文件资料及时主动交出,具有保存价值的,按照归档范围,由分局各科、室的兼职档案人员负责立卷。违章案件材料在案件终结后30日内由案审科归集立卷。 第七条 文书立卷应当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应按问题、组织机构、作者、时间和文种等特征立卷,将相应的正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放在一起立卷。违章案件档案范围应包括工作报告、来往文书和有关证据等。 第八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按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问题或者时间顺序科学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报告在后。违章案件材料,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卷内文书排列顺序为: 1、税务处理决定书; 2、税务案件移送书; 3、送达回证; 4、签证; 5、立案报告; 6、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7、税务稽查报告; 8、税务稽查底稿; 9、举报材料; 10、稽查通知书; 11、询问通知书; 12、询问或调查笔录; 13、证人证言; 14、协查函及协查回函; 15、勘验和现场笔录; 16、调取帐簿通知书; 17、纳税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清单; 18、查封(扣押)证及清单或专用收据; 19、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20、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及解除通知书; 21、其他。 第九条 分局科室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各经办人员按各自的岗位职责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各经办人完整填写移送的卷内目录交兼职档案整理放入档案袋(卷)内,按规定要求立卷成册移交地税稽查档案室。 第十条 文件资料归属时间为公历年度。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跨年度的计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各类违章案件材料放在结案年度立卷。会计档案在次年的六月份接收,违章案件档案在案件终结后30日内接收,其他文件资料在次年二月接收。 第十一条 归档材料应按规范化要求进行立卷编号、统一装订,区别不同保管期限,便于保管和利用。每个案卷应有确切的标题、卷内目录、备考表,并注明保管期限和页号。 第十二条 声像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卷盒、像册中,并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档案室应当将归档案卷按照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档案室要科学地编写档号,案卷目录号不能重复,一本案卷目录内的案卷号也不能重复。 第十五条 为确保地税稽查档案资料的安全,档案室要有相应的设备,配有防火、防盗、防尘、防蛀、防潮、防鼠等措施。 第十六条 档案室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建立全宗卷,以积累立卷说明、分类方案、交接凭证、鉴定报告、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稽查机关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离职前将本人保管的档案数量和状态交待清楚,办好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档案的借阅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稽查分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须经部门领导批准才能查阅稽查档案。本局机关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须经稽查分局领导批准才能查阅。 2、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经分局领导批准才能查阅。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3、借阅档案人要爱护档案,注意保密,不得遗失污损,严禁擅自在档案材料上批注、涂改、拆散、抽取,归还时还应做到清点和注销手续。 4、需要抄录、复制档案材料的,须经稽查分局领导批准,经核对并加盖公章后方有效。 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由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其中违章案件类档案保管期限为: 1、凡定性为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伪造、倒卖、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2、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 3、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条 对已超过规定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填报“档案销毁清册”,经鉴定小组鉴定,由分局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 销毁档案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归入档案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仅限于各级地税稽查分局的地税稽查资料和其他各类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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