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财税字第10号 1994-05-30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粮食复制品的具体品种范围为:切面、馄饨皮、饺子皮、米线、卷粉、饵丝、饵块、年糕、吊浆面、元宵粉、食米粉、豆腐、豌豆粉、棕子、粉丝等。各地还需要增列的品种,由各地、州、市税务局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二、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 1994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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