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减免税审批及申报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3]323号 2003-05-3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京财税[2003]9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非典”疫情期间有关减免税审批和申报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上述文件中所涉及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其执行期间均为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6月至10月的申报缴税期内可比照“法定减免税”,不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减免税申请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凡享受京财税[2003]914号文件所规定的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应当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报表》,其应纳税款的缴纳和解缴方法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凡与京财税[2003]914号文件无关的其他减免税,仍沿用目前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减免税申请审批的方法,纳税人不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报表》中填报数据。 四、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单位应及时将纳税人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报表》进行统计汇总,按日报送计会科,具体统计汇总方法另行下文规定。 五、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报表.doc 2.减免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30日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范围内有关“非典”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企业和个人。 2、本表适用项目: (1)非典一线人员补助:指按京卫财字[2003]16号发放的医务人员补助。 (2)企业捐赠:指京财税[2003]844号和京地税企[2003]307号文件规定的捐赠行为。 (3)民航旅客运输业务:按营业税税目口径填写。 (4)旅游业:同上。 (5)出租汽车公司:指京财税[2003]826号文件的规定出租汽车公司。 (6)个体出租车经营者::指京财税[2003]826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出租司机。 (7)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按营业税税目口径填写。 (8)饮食业:同上。 (9)旅店业:同上。 (10)娱乐业:同上。 (11)集贸市场摊位出租业务:指京工商发[2003]78号文件的规定的集贸市场摊位出租业务。 (12)会展业务:指京财税[2003]914号文件规定的会展业务。 3、本表在2003年6月至10月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填报。 4、本表一式两份,报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5、本表数据须如实填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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