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检[2003]43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29
摘要:为进一步强化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管理,提高税务检查的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威慑作用,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2003]437号                  2003-07-29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强化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管理,提高税务检查的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威慑作用,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呈阅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管理,有效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充分发挥税务检查的震慑作用,结合本市地税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包括的范围

  (一)应缴未缴税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案件;

  (二)应缴未缴税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违法情节复杂的案件;

  (三)偷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偷税未达到100万元但违法情节复杂的案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中纪委、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交办、督办和关注的案件;

  (五)市局领导指定交办、督办和关注的案件;

  (六)达到税法规定的偷税、逃税、骗税及抗税标准,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七)涉及税务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案件;

  (八)涉及市直及以上机关、市属大型企业的案件;

  (九)涉及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名人等有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受理权限

  (一)总局及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部门交办的涉税违法案件,一律由市局检查处负责受理。

  检查处受理的大要案应及时向主管局长汇报案情,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协调、指导有关稽查局进行查处。

  (二)各区、县局收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涉税案件,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局检查处,由检查处统一受理后,按照规定程序安排有关稽查局或区、县局查处并进行督查、督办。

  (三)重大涉税举报案件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39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单位

  (一)总局、中央及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原则上由稽查一、二局负责查处。

  (二)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由市局检查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稽查局或有关区、县局查处。

  四、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五、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要求

  各稽查部门接到市局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任务后,应组织精干人员进行查处。主要工作内容是:核实涉税违法问题,取得全部有效证据,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必要时应按照程序请示相关业务处室,取得业务指导后,正确计算税款、滞纳金、罚款数额,写出稽查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市局检查处。

  检查处根据稽查部门的查实情况,对于案情复杂、涉税金额较大的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和决策,并制作会议纪要。

  六、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的时限要求

  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部门,原则上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应按规定报送“中间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七、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报告要求

  (一)凡符合本规定标准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必须按照京地税检[2001]3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如实报告。

  (二)凡符合本规定标准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必须在审理定案之前按规定的时限报告。

  (三)凡符合本规定标准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办案单位必须及时填制并向税务检查处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呈阅单》,税务检查处在核实情况后,及时向市局领导报告。

  八、对达到移送标准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管理要求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对达到移送标准,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偷税、逃税、骗税及抗税案件必须向市局检查处报告,并由检查处协调市局相关处室对拟移送案件的法律程序、定案证据、执法依据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把关后,再按规定的程序移送。

  九、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汇报的要求

  (一)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汇报的组织工作由市局检查处统一负责。

  (二)汇报人员的要求:

  1.向总局及市局局长进行汇报的案件,应由办案单位的局长或主管局长进行汇报;

  2.检查处组织的案件汇报,应由办案单位的检查科长或稽查所长进行汇报。

  (三)汇报的内容:

  1.案件的基本情况;

  2.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

  3.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的相关证据;

  4.适用的法律依据;

  5.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及处罚金额;

  6.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7.其他需要汇报的问题。

  十、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结案要求

  (一)总局交办的案件,由市局形成初步意见,并向总局汇报,由总局确定结案时间。

  (二)市委、市政府等部门交办的案件,由市局检查处协调交办部门,并根据协调情况通知稽查部门结案。

  (三)市局领导交办的案件,由市局检查处协调检查部门向局领导进行汇报,并根据会议意见结案。

  十一、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办案人员的奖励

  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办案人员奖励的审批等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对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办案人员实施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1]5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处理的案件,原则上不予奖励。

  十二、未达到本规定标准的其他涉税案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重大案件报告的通知》(京地税检[2001]3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三、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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