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及门面征收开具发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南地税发[2008]291号 2008-11-28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就明确房屋出租及门面征收开具发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出租房屋恢复采用综合征收率计税方式 (一)取消《关于明确如何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141号)第二条中“我局原关于对出租房屋的个人可采用综合征收率计税的规定作废”内容,恢复对个人出租房屋可采用综合征收率的计税方式。即凡在我市范围内出租(包括转租)房屋并取得收入的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自行申报缴纳有关税费时,除可以选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项税费外,也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缴纳税款: 1.对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按租金收入6.5%计征应纳税费;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按租金收入4%计征应纳税费。 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按租金收入19%计征应纳税费;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按租金收入12%计征应纳税费。 (二)对取得出租房屋收入个人的其它税收征管规定仍按《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5]2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个人房屋出租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税款在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时,按以下方式分解各税种开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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